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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婚姻登记窗口拟“半隔离” 还可设置化妆室、更衣室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8-09-28  浏览次数:61
核心提示:成都市高新区婚姻登记处1994年的结婚证  功能分区  ★候登大厅  ★结婚登记区(室)  ★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  ★颁证厅
四川婚姻登记窗口拟“半隔离” 还可设置化妆室、更衣室

成都市高新区婚姻登记处

1994年的结婚证

  功能分区

  ★候登大厅

  ★结婚登记区(室)

  ★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

  ★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

  (有条件的婚姻登记处设立)

  隐私保护

  窗口半隔离,相对独立互不干扰,保护婚姻当事人个人隐私

  温馨措施

  ★颁证厅悬挂国徽,设置颁证台,配备音像、灯光设备,设置亲友观礼席

  ★婚姻家庭辅导室有较强的私密性,营造温馨、舒适的良好氛围

  婚姻登记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,怎样让婚姻登记更具仪式感、更加人性化?省民政厅日前发布《关于贯彻<婚姻登记工作规范>的实施细则(送审稿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,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《实施细则》对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进行了细化,更具可操作性。其中提到,婚姻登记窗口应“半隔离”,保持相对独立互不干扰,保护婚姻当事人个人隐私。同时,有条件的可设置化妆室、更衣室。

  实施细则:有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应设置化妆室、更衣室

  根据《实施细则》,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,周边环境良好的区域,并设有候登大厅、结婚登记区(室)、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,有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应设置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。

  同时,婚姻登记区(室)应当设置足够的登记窗口。登记窗口采取半隔离措施,保持相对独立互不干扰,保护婚姻当事人个人隐私。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中间无隔离屏障。颁证厅应当悬挂国徽,设置颁证台,配备音像、灯光设备,设置亲友观礼席。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具有较强的私密性,设在相对安静的区域并设有明显标志,应当配备桌椅、沙发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,营造温馨、舒适的良好氛围。

  此外,婚姻登记场所应当有卫生间、无障碍设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,有条件的可设置化妆室、更衣室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积极使用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,提高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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