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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:林业局怠于履职被判败诉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8-07-30  浏览次数:24
核心提示:  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47.85亩,广安邻水县林业局怠于履职,导致被破坏的森林资源未被恢复。近日,全省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
四川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:林业局怠于履职被判败诉

  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47.85亩,广安邻水县林业局怠于履职,导致被破坏的森林资源未被恢复。近日,全省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。法院判决确认邻水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,并责令其继续依法履行监督、管理职责,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。

  采石场破坏林地 检察院状告林业局

  去年,邻水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,2009年3月,通过竞拍方式,蒋某某取得邻水县华蓥乡旭升石灰岩矿采矿许可权,随即注册成立“邻水县华蓥乡旭升采石场”,成为采石场法定代表人。

  2012年3月,谢某某通过内部承包方式参与经营该采石场。承包经营期间,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,谢某某擅自组织人员在该乡作坊沟村修建公路和揭盖山采石,非法占用林地47.85亩。后来,谢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但在这一过程中,邻水县林业局未采取任何措施对被破坏的森林资源进行恢复。

  去年10月18日,邻水县检察院向邻水县林业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,建议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,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。去年11月10日,邻水县林业局回复检察院称,已向采石场法定代表人送达责令恢复通知书,要求其在2017年12月31日前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及森林资源。

  之后,邻水县检察院发现,被破坏的林地及森林资源仍处于未恢复状态,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。据了解,该案是广安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,也是全省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。

  未依法履职 林业局被判败诉

  今年7月13日,该案由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在邻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

  该案的庭审,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,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公诉,邻水县林业局局长到庭应诉。出庭检察人员依法宣读了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,并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。

  记者了解到,为提升司法公信力,庭审当天,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及近40家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到场旁听。同时,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也对该案进行了现场直播。

 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,邻水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,并责令其继续依法履行监督、管理职责,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。

 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处处长雷景辉说,该案中,林业局虽向采石场送达责令恢复通知书,但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行政强制法》,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或者代为履行。“根据第五十条规定,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、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,当事人逾期不履行,经催告仍不履行,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、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,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,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。”

  华西都市报-封面新闻记者 吴柳锋 见习记者 钟晓璐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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